(2016)津0111执2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某、天津安全电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天津安全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1执227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天津安全电机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天津安全电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津0111民初14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向勤代理审判员 洪 昊代理审判员 田宝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