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刑初1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1109刘述礼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述礼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3刑初110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述礼,男,1984年10月22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公司员工,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2017年3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7〕10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述礼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述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3月13日晚,被告人刘述礼醉酒后驾驶号牌为苏E×××××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昆山市玉山镇长江路樾城大桥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刘述礼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6mg/100ml。本院另查明,被告人刘述礼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述礼向本院预缴罚金保证金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述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姜某、丁某的证言,机动车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照片,现金交款单,交通违法信息查询,查获报告,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述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刘述礼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述礼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述礼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刘述礼预缴的罚金保证金于本判决生效后折抵罚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熊 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蒋鹏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