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2民初2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许晓光与杨桂贤、曹中德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晓光,曹中德,杨桂贤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2民初2083号原告:许晓光,男,1977年5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被告:曹中德,男,195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被告:杨桂贤,女,1955年5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晓光诉被告曹中德、杨桂贤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晓光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晓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晓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许晓光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宝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耿 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