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6民初2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王学文与赵凌峰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文,赵凌峰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2190号原告王学文,女,1968年9月5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赵凌峰,男,36岁,满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王学文与被告赵凌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学文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确属自愿,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学文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学文负担。审判员 李萨 日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包吉日木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