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4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天津美伦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与邢云慧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美伦医药集团有限公司,邢云慧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4280号原告:天津美伦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辰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永良。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佳凯,男,天津美伦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邢云慧,女,199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原告天津美伦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邢云慧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天津美伦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美伦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美伦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天津美伦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京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展文超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