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执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王杰乾、天津景浩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杰乾,天津景浩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3执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杰乾,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执行人:天津景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风电产业园。法定代表人:王爱红,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杰乾与被执行人天津景浩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调解,被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6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杰乾自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15日延迟交房的已付款利息及违约金共计31341.67元并担负案件受理费292元。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经网上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均已被其他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坐落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以西大张庄风电产业园盛景铭都花园22-2-1103号房屋已经采取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因已查封房屋,未对车辆采取查封措施。因目前尚不具备启动处置查封房屋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闻 娣审判员 张有利审判员 张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爱云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