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5行审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济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王春玲行政案由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济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王春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25行审18号申请执行人济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地济阳县。法定代表人徐洪华,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国华,该单位法规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刘文忠,该单位太平食药所所长。被申请执行人王春玲,女,197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邑县。委托代理人任玉峰,男,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申请执行人王春玲之夫。委托代理人马尊建,山东闻韶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济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王春玲食品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听证通知书》,被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任玉峰、马尊建到会参加听证。因案情需要,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裁定本案中止审查��2017年7月14日,本院决定本案恢复审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认为被申请执行人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济济阳)食药监食罚(2016)06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还未销售的29箱(9800个)腌制五香笨鸡蛋;2、没收违法所得八十元整(80元);3、并处罚款七万五千元整(75000元)。因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的2、3项,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济济阳)食药监食罚(2016)06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7月13日依法送达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进行催告后,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济济阳)食药监食罚(2016)06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复议,又不起诉,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虽然听证时,被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对涉案本鸡蛋的数目提出异议,但是本案中,济阳县公安局和申请执行人济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次对涉案笨鸡蛋的数目进行了清点,被申请执行人王春玲本人也两次对清点的结果均签字确认,且被申请执行人并无任何证据证明清点数目有误,所以对其主张不予认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济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济济阳)食药监食罚(2016)06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3项,即没收违法所得80元,罚款7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海霞审 判 员 卢 曦人民陪审员 闫圣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