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执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张士成、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士成,XX,阚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2执1089号申请执行人:张士成,男,198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XX,男,1979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阚婷婷,女,1980年9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执行张士成与XX、阚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的(2017)皖1182民初42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XX、阚婷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XX、阚婷婷在银行存款9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卞广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崔琪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