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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行初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柯爱国与建德市乾潭镇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爱国,建德市乾潭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182行初00035号原告柯爱国,男,195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志林,浙江贤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建德市乾潭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乾潭镇新世纪广场1号。法定代表人唐正彪,镇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邵鸣,浙江贤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柯爱国诉被告建德市乾潭镇人民政府规划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有申请撤诉的权利。原告柯爱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爱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柯爱国负担。审 判 长  张 振审 判 员  刘 军代理审判员  张文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