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2执2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万良芳、李荣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良芳,李荣贵,刘文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2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万良芳,女,1969年5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李荣贵,男,1970年3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刘文红,女,1973年8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良芳与被执行人李荣贵、刘文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20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2,900元、案件受理费3,67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付林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