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4民初1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史彩霞与齐五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彩霞,齐五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24民初1679号原告:史彩霞,女,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被告:齐五彦,又名齐小艳,女,199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原告史彩霞诉被告齐五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审判员桑伟利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彩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齐五彦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史彩霞诉称:2015年8月18日,被告齐五彦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史彩霞借现金6700元整(陆仟柒佰元整),口头承诺年底归还,至今联系不到被告齐五彦本人,故原告史彩霞诉至法院,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齐五彦归还本金6700元与利息3046元(利息自2015年8月18日至2017年7月6日)。被告齐五彦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史彩霞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2015年8月18日被告齐五彦给原告史彩霞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原告史彩霞的诉讼请求。被告齐五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被告齐五彦,又名齐小艳。2015年8月18日,被告齐五彦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史彩霞借现金6700元整(陆仟柒佰元整)。后经原告史彩霞催要,被告齐五彦至今未还。故原告史彩霞诉至法院,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齐五彦归还本金6700元与利息3046元(利息2015年8月18日至2017年7月6日)。庭审中,原告史彩霞明确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齐五彦归还欠款6700元。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齐五彦欠原告史彩霞现金6700元,有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欠款经原告史彩霞催要,被告齐五彦至今未还,酿成纠纷,应承担全部还款责任。故本院对原告史彩霞要求被告齐五彦归还欠款67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齐五彦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史彩霞欠款6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齐五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审判员 桑伟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宋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