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784民初1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任城均与易保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城均,易保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4民初1651号原告:任城均,男,194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被告:易保宜,男,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原告任城均与被告易保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城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易保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案是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城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1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993年3月,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万元整。后于2014年12月13日签订协议,约定于2014年年尾还5000元,余款在2015年还清。就被告尚欠借款,原告经多次追收未果,遂诉至法院。被告易保宜未作答辩。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93年3月份,被告易保宜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现金10000元。就该笔借款,被告易保宜于2014年12月13日签订书面的协议约定如下:“现莺朗村易保宜在1993年3月份借任城均现金壹万元正。于2014年尾还五千元,余下尾数在2015年还清”。后被告易保宜未依约还款,原告经多次追收未果,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之间设立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易保宜借款后无依约归还借款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应负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理据充分,应予支持。被告易保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易保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任城均偿还借款1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易保宜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的受理费于给付欠款时一并付给原告,本院不再收退)。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黄锦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吕昊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