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4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欧某与梁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某,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4执341号申请执行人:欧某,女,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溆浦县。委托代理人刘飞跃,湖南溆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梁某,男,196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溆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欧某与被执行人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溆民一初字第104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梁某给付申请执行人欧某欠款100000元,缴纳执行费1400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溆民一初字第10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继刚审判员 谌凌鹏审判员 邓以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