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8民初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建平与胡金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平,胡金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8民初714号原告李建平,男,汉族,1970年5月19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被告胡金星,男,汉族,1955年7月2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平诉被告胡金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张小辉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平撤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建平承担。代理审判员 俞倪超杰人民陪审员 黄 中 伟人民陪审员 孙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奕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