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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7民初2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张全林与李定锁、赵新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全林,李定锁,赵新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2678号原告:张全林,女,197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有功,襄阳市襄州区伙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定锁,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告:赵新华,女,48岁,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本院在受理原告张全林与被告李定锁、赵新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全林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全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全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全林负担。审判员  杨红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