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民初2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张全林与李定锁、赵新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全林,李定锁,赵新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2678号原告:张全林,女,197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有功,襄阳市襄州区伙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定锁,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告:赵新华,女,48岁,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本院在受理原告张全林与被告李定锁、赵新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全林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全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全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全林负担。审判员 杨红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