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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4财保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陈国民与孙吴县万合商厦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国民,孙吴县万合商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4财保269号申请人:陈国民,男,1967年10月25日出生,现住孙吴县红旗街信用社家属楼。被申请人:孙吴县万合商厦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姜越。申请人陈国民于2017年7月17日因劳务合同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孙吴县万合商厦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门市一处,担保人付亚南、杨慧以其名下的商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物为其名下的汽车,为了防止担保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付亚南名下的位于万合商厦三楼03****商铺,期限3年;查封担保人杨慧名下的位于万合商厦三楼03****商铺,期限3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蒋保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董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