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2民初1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莫旗达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李秀芳、李庆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旗达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李秀芳,李庆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2民初1548号原告:莫旗达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莫旗尼尔基镇。纳文西大街94号。法定代表人:廖启洲,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潘智利,内蒙古纳文法律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秀芳,女,196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李庆磊,男,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旗达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秀芳、李庆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故于2017年7月1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旗达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依照>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莫旗达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由原告莫旗达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沃林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德烨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