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执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建德市银兴塑料制品厂、建德市超越电子元件厂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德市银兴塑料制品厂,建德市超越电子元件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2执336号申请执行人建德市银兴塑料制品厂,住所地:建德市梅城镇南峰村童家**号。主要负责人:周银生,厂长。被执行人建德市超越电子元件厂,住所地:建德市梅城镇严东关路**号。主要负责人:徐荣松,厂长。申请执行人建德市银兴塑料制品厂与被执行人建德市超越电子元件厂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82民特2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2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货款人民币121616.5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1、本院于2017年2月9日通过网络点对点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及淘宝账户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有如下财产:已设定抵押的位于建德市梅城镇严东关路11号、22号房地产,该房地产于2016年12月12日,本院另案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已设定抵押的位于建德市梅城镇严东关路11号、22号房地产,所得拍卖款人民币9230000元,扣除优先债权、相关强制执行费用外,申请执行人经参与分配受偿人民币75402元。2、本院于2017年2月9日通过总对总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17年2月11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4、2017年7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建德市超越电子元件厂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出境、纳入失信决定书,并将被执行人建德市超越电子元件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强制措施,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通过谈话笔录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建德市银兴塑料制品厂,同时告知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法律后果,并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7月17日,被执行人尚应支付货款人民币46214.59元,执行费人民币1724.25元,总计人民币47938.84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鲁 军人民陪审员 卢慧玲人民陪审员 毛晓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