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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21民初1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魏友堂与舒安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友堂,舒安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21民初1013号原告魏友堂。委托代理人王念东,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参加诉讼,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舒安平。原告魏友堂与被告舒安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魏友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魏友堂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丁耀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殷熙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