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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行辖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牛洒二德与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公安局、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公安局行政处罚管辖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牛洒二德,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公安局,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公安局,牛也赛,牛伊不拉,牛以得斯,牛福才,牛进良,牛由奴,牛十四,牛洒力哈,牛以四白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29行辖7号原告:牛洒二德,男,东乡族,不识字,农民,生于1956年4月13日,住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东塬乡牛家村下牛家社***号,公民身份证号6229261956********。被告: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公安局。住所地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锁南镇昂堂路。法定代表人:马小鹤,系局长。委托代理人:汪文清,系该局法制室副主任。被告: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公安局。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市红园路**号。法定代表人:喇俊生,系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马晓莉,系该局法制支队复议应诉大队教导员。委托代理人:谢绍勋,系该局法制支队干警。第三人:牛伊不拉,,男,东乡族,不识字,农民,生于1960年5月17日,住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东塬乡牛家村上牛家社*号,公民身份证号6229261960********。第三人:牛也赛,男,东乡族,小学文化,农民,生于1987年5月30日,住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东塬乡牛家村上牛家社*号,公民身份证号6229261987********。第三人:牛以得斯,男,东乡族,不识字,农民,生于1984年10月11日,住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东塬乡牛家村上牛家社*号,公民身份证号6229261984********。牛伊不拉、牛以得斯共同委托代理人:牛也赛(基本情况略)。第三人:牛福才,男,东乡族,不识字,农民,生于1951年4月8日,住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东塬乡牛家村下牛家社*号,公民身份证号6229261951********。第三人:牛进良,男,东乡族,小学文化,退休干部,生于1951年4月8日,住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锁南镇锁南巷12号,公民身份证号6229261953********。第三人:牛由奴四,男,东乡族,不识字,农民,生于1979年3月10日,住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东塬乡牛家村上牛家社***号,公民身份证号6229261979********。第三人:牛十四,男,东乡族,不识字,农民,生于1972年1月5日,住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东塬乡牛家村上牛家社****号,公民身份证号62292619720********。第三人:牛洒力哈,男,东乡族,不识字,农民,生于1975年9月13日,住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东塬乡牛家村下牛家社*号,公民身份证号6229261976********。第三人:牛以四白力,男,东乡族,不识字,农民,生于1975年月17日,住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东塬乡牛家村上牛家社****号,公民身份证号6229261975********。牛福才、牛进良、牛由奴四、牛十四、牛洒力哈、牛以四白力共同委托代理人牛洒二德(基本情况略)。原告牛洒二德诉东乡县公安局、临夏州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东乡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日以(2016)甘2926行初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牛洒二德和第三人牛福才、牛进良、牛十四、牛由奴四、牛洒力哈、牛以四白力的诉讼请求,后牛洒二德不服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日以(2017)甘29行终19号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一、撤销甘肃省东乡县人民法院(2016)甘2926行初6号行政判决;二、本案发回东乡县人民法院重审。2017年6月12日东乡县人民法院报告请示对该案指定审理。本院认为,根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高法(2017)28号《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临夏州实行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的批复》,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临中法(2017)24号《关于实行基层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的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该案由临夏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东麟审 判 员  袁 胜代理审判员  马红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小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