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7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芳与李禹鑫、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芳,李禹鑫,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7712号原告:杨芳,女,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苏市。被告:李禹鑫,女,198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北票市。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芳诉被告李禹鑫、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芳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汪永江人民陪审员 陈茂仙人民陪审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晓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