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民初2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书堂山支行与周上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书堂山支行,周上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2118号申请人: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书堂山支行,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铜官街道书堂山第0813858、0813859幢。负责人:易宇,该行行长。被申请人:周上京,男,196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书堂山支行与被告周上京、任满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书堂山支行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周上京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扣押。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书堂山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上京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易世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玲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