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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9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功礼与浙江东阳建筑实业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顿盈实业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功礼,浙江东阳建筑实业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顿盈实业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9253号原告:王功礼,男,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告:浙江东阳建筑实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法定代表人:王松文。被告:陕西顿盈实业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法定代表人:金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功礼与被告浙江东阳建筑实业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顿盈实业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功礼未按本院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甘 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许天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