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9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功礼与浙江东阳建筑实业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顿盈实业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功礼,浙江东阳建筑实业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顿盈实业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9253号原告:王功礼,男,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告:浙江东阳建筑实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法定代表人:王松文。被告:陕西顿盈实业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法定代表人:金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功礼与被告浙江东阳建筑实业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顿盈实业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功礼未按本院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甘 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许天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