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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7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7781曹国强与瞿银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国强,瞿银喻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7781号原告:曹国强,男。被告:瞿银喻,男。原告曹国强与被告瞿银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曹国强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国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国强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曹国强负担。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丽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