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7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7781曹国强与瞿银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国强,瞿银喻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7781号原告:曹国强,男。被告:瞿银喻,男。原告曹国强与被告瞿银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曹国强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国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国强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曹国强负担。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丽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