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03民催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哈尔滨珍宝制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哈尔滨珍宝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03民催10号申请人:哈尔滨珍宝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开发区哈平路集中区烟台一路8号。法定代表人:闫久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女,该公司内勤。申请人哈尔滨珍宝制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3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2017年7月12日期间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哈尔滨珍宝制药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020005327002384、票面金额为144000元、出票人为陕西玉龙医药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哈尔滨珍宝制药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信银行西安分行账务中心、出票日期为2016年12月27日、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6月27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哈尔滨珍宝制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哈尔滨珍宝制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 萍审判员 王 旭审判员 惠海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