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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行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宁夏民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民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纳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宁0106行初53号原告宁夏民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胡晓红,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东昀,宁夏宁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尤峰,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韩智,宁夏诚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马晓茹,女,1994年7月2日出生,回族,系该局行政审批科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冯志强,系该厅厅长。委托代理人李海宁,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纳保军,男,1984年5月6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民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第三人纳保军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宁夏民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以原告与第三人达成工伤待遇赔偿协议为由,自愿撤回本案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夏民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夏民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另一半由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焦娟朋人民陪审员  张晓兰人民陪审员  付惠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丽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