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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5民初2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胡云钦与被告朱洪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云钦,朱洪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5民初2239号原告:胡云钦,男,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朱洪梅,男,198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云钦与被告朱洪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云钦不愿意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胡云钦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春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露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