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11执1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冯志文、青岛市黄岛区海青镇徐官庄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志文,青岛市黄岛区海青镇徐官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1781号申请执行人:冯志文,男,196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五莲县。被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海青镇徐官庄村民委员会,机构代码:B62041588。法定代表人:徐敏光,村主任。申请执行人冯志文与被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海青镇徐官庄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11民初116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6270.26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完全部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211民初11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执结。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慎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