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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5财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西宁湟水河创新建筑物资租赁站与四川黄瓦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四川黄瓦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西宁湟水河创新建筑物资租赁站,四川黄瓦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四川黄瓦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龙鑫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5财保117号申请人:西宁湟水河创新建筑物资租赁站。经营者:吴进发(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住西宁市。被申请人:四川黄瓦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负责人:王斌,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四川黄瓦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魏纲,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青海龙鑫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斌,该公司经理。申请人西宁湟水河创新建筑物资租赁站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黄瓦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青海分公司、青海龙鑫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青海世全集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额度为1650000元的财产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西宁湟水河创新建筑物资租赁站为防止被申请人四川黄瓦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青海分公司、青海龙鑫劳务有限公司转移财产,损害其合法债权的实现,申请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黄瓦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四川黄瓦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被申请人青海龙鑫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5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西宁湟水河创新建筑物资租赁站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西宁湟水河创新建筑物资租赁站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宏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党艳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