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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民初5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月相与李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月相,李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4民初5002号原告:陈月相,女,195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告:李进,男,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原告陈月相与被告李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由被告李进归还原告陈月相借款77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4月2日起算至起诉之日止为65450元,之后利息至实际还款为止)。庭审中,原告陈月相变更诉讼请求为:由被告李进归还借款77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4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4月12日,被告李进向原告陈月相借款5万元,利息按月利率2.5%,利息支付至2014年4月12日。2014年3月16日,被告李进向原告借款4万元,借期三个月,利息按月利率2.5%计算。经原告催讨,被告归还了13000元,尚欠借款77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李进归还原告陈月相借款77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4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5元,由被告李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邓共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吕依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