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702民初2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吕春德与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松原市哈达山水利枢纽暨松原灌区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春德,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松原市哈达山水利枢纽暨松原灌区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2598号原告:吕春德,男,1961年4月2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诉讼委托代理人:赵文军,吉林良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法定代表人:吴建顺,系董事长。诉讼委托代理人:刘庆明,男,1982年11月3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被告:松原市哈达山水利枢纽暨松原灌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法定代表人:苗金和,系总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张利锋,吉林东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吕春德与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松原市哈达山水利枢纽暨松原灌区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吕春德诉称:其于2010年受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雇佣,为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从事劳务活动,吕春德提供劳务后,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没有足额给付劳务费,在邓作超的追要下仅支付了部分劳务费用,尚欠工资款人民币79040元。现吕春德诉至本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工资款79040元,松原市哈达山水利枢纽暨松原灌区开发有限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本院认为:经本院庭审,吕春德的起诉遗漏诉讼主体,致使本案事实无法查清,应驳回吕春德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吕春德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776元,由本院退还给吕春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兴蕊人民陪审员  于淑兰人民陪审员  谭凤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曲雨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