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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82民初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吕兴满诉姜砚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兴满,姜砚田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82民初747号原告:吕兴满,男,汉族,农民。被告:姜砚田,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兴满与被告姜砚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兴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肖铁良审 判 员  俞秀红人民陪审员  房志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陆 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