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82民初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吕兴满诉姜砚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兴满,姜砚田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82民初747号原告:吕兴满,男,汉族,农民。被告:姜砚田,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兴满与被告姜砚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兴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肖铁良审 判 员 俞秀红人民陪审员 房志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陆 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