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民初11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四川省长城工程机械公司与王斌、第三人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长城工程机械公司,王斌,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1123号之一原告:四川省长城工程机械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赵镇四川金堂工业园区(迎宾大道旁)。法定代表人:刘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德军,男,198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系公司员工。被告:王斌,女,198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敖贵东,资阳市雁江区大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昌之(系王斌之父),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第三人: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98号海航大厦8楼B单元。法定代表人:姜哲镐,总裁。原告四川省长城工程机械公司与被告王斌及第三人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四川省长城工程机械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长城工程机械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长城工程机械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622元,减半收取2811元,由原告四川省长城工程机械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龙吉成人民陪审员 唐京红人民陪审员 朱叙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薛 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