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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6执4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支行、浙江源捷化纤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支行,浙江源捷化纤有限公司,张军,周春锦,张巧,张文达,张序虎,陈洪莲,浦江恒联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26执40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支行,住所地浦江县人民东路77-1号,组织机构代码:847703668。法定代表人王浩。被执行人浙江源捷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仙华街道前方大道311号,组织机构代码:560982401。法定代表人张巧。被执行人张军,男,1975年12月19日出生,住浦江县。被执行人周春锦,女,1976年3月25日出生,住浦江县。被执行人张巧,女,1975年12月16日出生,住浦江县。被执行人张文达,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住杭州市上城区。被执行人张序虎,男,1956年11月5日出生,住浦江县。被执行人陈洪莲,女,1962年7月30日出生,住浦江县。被执行人浦江恒联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宏业大道777号,组织机构代码:73149448-9。法定代表人张序虎。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支行与浙江源捷化纤有限公司、张军、周春锦、张巧、张文达、张序虎、陈洪莲、浦江恒联工贸有限公司(2017)浙0726执4057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浙0726民初2792号判决书已于2017年06月18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支行于2017年07月0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5010566.2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在人民���5010566.20元限额内扣划被执行人周春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的存款至本院账户。(开户银行:浦江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浦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62×××37。)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建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俞晓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