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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4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陈某、代某法定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代某,朝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4执113号申请执行人陈某,女,192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点军区。被执行人代某,女,196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点军区。被执行人朝某,女,200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点军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代某、朝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代某、朝某未自动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504民初1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代某、朝某的银行存款50650元;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代某、朝某的收入5065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代某、朝某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红军审 判 员 任细林审 判 员 李志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代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