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执恢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淄博海洲粉末冶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淄博海洲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周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执恢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中心路50号。负责人:王明,行长。被执行人:淄博海洲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白塔镇西阿村。法定代表人:周建华,董事长。被执行人:周建华,男,1965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执行人 :孙芳,女,1969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与淄博海洲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周建华、孙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5月19日以(2014)淄仲字第36号执行裁定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淄博海洲粉末冶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淄博市博山区白塔镇西阿村抵押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2012)B02479号,责令被执行人即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淄博海洲粉末冶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淄博海洲粉末冶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淄博市博山区白塔镇西阿村抵押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2012)B02479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魏玉赅审判员李爱学审判员徐庆来二○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牛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