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3民初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原告姚慧英与被告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逊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逊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慧英,李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123民初572号原告:姚慧英,女,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现住逊克县。被告:李敏,女,196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逊克县。原告姚慧英与被告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慧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敏经传票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讼请求事项:要求被告李敏偿还借款本金42,700.00元,支付该款项起诉后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是亲属关系,2016年春天被告李敏在原告处先后借款合计90,000.00元整,理由是给他丈夫雇的打井工人开支,另外,李敏还在原告店里赊购了价值1,700.00元的床,还有一次,李敏要随礼没有钱了,又跟原告借了1,000.00元,后来李敏陆续偿还了原告50,000.00元整,原告跟被告要钱,被告一拖再拖,在原告的要求下,李敏于2016年9月28日向原告补了一张42,700.00元欠条。后来被告还是以各种理由一拖再拖,没有办法,原告起诉。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状和证据。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被告李敏签字欠条原件一份,证明2016年9月28日前,被告李敏欠原告借款及床款合计42,700.00元。对原告提交的欠条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被告李敏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借据系原件,有李敏签字,佐证了被告借、欠款时间、数额,本院予以确认。本院依据庭审质证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为亲属关系。2016年9月28日前,被告李敏因其爱人给工人开工资在原告姚慧英处借款90,000.00元,因“随礼”在原告处又借款1,000.00元,并被告在原告家的家具店还赊购一张床欠款1,700.00元。被告在原告处借、欠款合计92,700.00元,后李敏陆续偿还原告50,000.00元。2016年9月28日被告李敏应原告要求出具42,700.00元欠条一份。被告出具欠条后亦未偿还欠款,原告讨要无望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和赊购行为合法有效。原、被告未约定过还款期限,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敏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姚慧英偿还其欠款42,700.00元,2017年6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8.00元减半收取434.00元由被告李敏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判员 肇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仲光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