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民初4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章培忠与XX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培忠,XX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4538号原告:章培忠,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XX林,男,197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松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培忠与被告XX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培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培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章培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樊任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程志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