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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2执1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李某某、陈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12执122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66年5月1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84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312民初13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提取被执行人陈某某所有的银行存款6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玉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