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2执1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李某某、陈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12执122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66年5月1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84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312民初13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提取被执行人陈某某所有的银行存款6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玉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