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522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请执行人德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2522执30号申请执行人德某某,男,藏族,1971年生,住青海省同德县。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1965年生,住青海省贵德县。申请执行人德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2017)青2522民初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德某某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某某给付欠款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王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限期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7月17日被执行人王某某自动履行其义务。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青2522执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桑杰才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拉 毛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