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1民初1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1民初1230号原告:张某,男,198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烟台市福山区。被告:林某,女,198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烟台市福山区。原告张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林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胡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