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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02民初1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福品饲料实业有限公司与关开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福品饲料实业有限公司,关开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702民初1977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福品饲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五沙居委会二村瑞丰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刘惠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鸿彬,广东雷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开溪,男,1973年3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福品饲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品饲料公司)诉被告关开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良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品饲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鸿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关开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福品饲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98716.8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截止2016年8月25日,被告还欠原告货款98716.8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至今无果。原告认为,依法或者依约,被告都应及时偿还清货款。被告拒绝清还上述货款的行为,已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根据有关法律,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如诉请。被告关开溪没有答辩,也没有到庭应诉。经审理查明:原告福品饲料公司是经营范围为收购、销售饲料原料,水产养殖技术研发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1月至2016年8月期间,被告关开溪因养殖及批发需要向原告购买猪饲料,后双方于2016年8月31日结算,并签订《客户对账单》,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67716.80元。结算后,被告分别于2016年9月7日、9月8日、12月19日支付货款20000元、20000元、29000元给原告,余款98716.80元原告经多次向被告催收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如诉称。[原告福品饲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的联系电话是131××××2700,送达地址是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康岗路28号全信大厦517。被告关开溪的送达地址是平冈镇平东村委会新寨村2队,联系电话是139××××2378。]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庭审陈述记录在案、有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客户对账单》等证据证实,本院经庭审质证后,综合分析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福品饲料公司与被告关开溪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被告向原告购买饲料,双方之间实际已形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被告尚欠原告货款98716.80元,有原告提供的《客户对账单》为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应予认定。现原告请求被告关开溪支付尚欠货款98716.80元,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关开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关开溪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98716.80元给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福品饲料实业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3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关开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良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