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02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王世珍与毕节黔运通达快递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珍,毕节黔运通达快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02执8号申请执行人:王世珍,女,194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执行人:毕节黔运通达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大道东园小区。法定代表人:陈孝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6)黔0502民初111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王世珍申请执行毕节黔运通达快递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毕节黔运通达快递有限公司无存款、车辆、房产,现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延期执行,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7)黔0502执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延华审判员 张贵生审判员 刘维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丁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