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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02执4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史明国、顾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明国,顾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02执4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史明国,男,196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顾红,女,197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明国与被执行人顾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对被执行人身份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泰山民初字第248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光宏审判员  张岱东审判员  王立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商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