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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民初2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王春雷与李广峰、王连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雷,李广峰,王连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2395号原告:王春雷。法定代理人:王荣艳。被告:李广峰。被告:王连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雷与被告李广峰、王连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春雷经本案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春雷撤诉处理。诉讼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王春雷负担。审判员  张连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葛丽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