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2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王春雷与李广峰、王连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雷,李广峰,王连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2395号原告:王春雷。法定代理人:王荣艳。被告:李广峰。被告:王连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雷与被告李广峰、王连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春雷经本案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春雷撤诉处理。诉讼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王春雷负担。审判员 张连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葛丽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