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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02民初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刘旭军与朱小英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旭军,朱小英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02民初769号原告刘旭军,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委托代理人曾照勇,男,广东展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小英,女,197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旭军诉被告朱小英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旭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小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