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民初3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黄秋凤与黄春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秋凤,黄春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3138号原告:黄秋凤,女,197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告:黄春水,男,1962年1月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秋凤与被告黄春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秋凤未能按本院通知预交诉讼费,又未能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雅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伟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