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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民初3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黄秋凤与黄春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秋凤,黄春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3138号原告:黄秋凤,女,197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告:黄春水,男,1962年1月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秋凤与被告黄春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秋凤未能按本院通知预交诉讼费,又未能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雅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伟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