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7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朱鹏高、朱元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鹏高,朱元泉,王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7执68号申请执行人朱鹏高,男,194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余干人,住余干县。被执行人朱元泉,男,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余干人,住余干县。被执行人王春华,女,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余干人,住余干县。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朱鹏高与被执行人王春华、朱元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7民初151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春华、朱元泉应支付申请人朱鹏高执行款316241元,承担执行费4643.61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至今仍未执行到位。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房地产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春华、朱元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与申请执行人朱鹏高进行了约谈,并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措施、终本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现因被执行人王春华、朱元泉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27执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云高审判员 胡祖波审判员 汪忠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姚莎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