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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7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朱鹏高、朱元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鹏高,朱元泉,王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7执68号申请执行人朱鹏高,男,194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余干人,住余干县。被执行人朱元泉,男,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余干人,住余干县。被执行人王春华,女,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余干人,住余干县。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朱鹏高与被执行人王春华、朱元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7民初151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春华、朱元泉应支付申请人朱鹏高执行款316241元,承担执行费4643.61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至今仍未执行到位。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房地产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春华、朱元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与申请执行人朱鹏高进行了约谈,并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措施、终本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现因被执行人王春华、朱元泉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27执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云高审判员  胡祖波审判员  汪忠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姚莎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