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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民初4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伟亮与刘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亮,刘贺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4380号原告:李伟亮,男,198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告:刘贺文,男,198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亮诉被告刘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日接到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原告提起民事诉讼,但不履行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诉讼义务,对其提起的诉讼,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伟亮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25元减半收取1062.5元,保全费950元,合计2012.5元,由原告李伟亮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雅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嘉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