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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刘运棕、朱有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运棕,朱有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鄂2802执393号申请执行人刘运棕,男,生于1982年7月29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本市。被执行人朱有方,男,生于1986年10月20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运棕与被执行人朱有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2802民初407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2802民初40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树兵审判员  王广郊审判员  李修贵二0一七年二0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兵 微信公众号“”